税收政策对于职工福利费核算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职工福利费,是指用于增进职工物质利益,帮助职工及其家属解决某些特殊困难和兴办集体福利事业所支付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就职工福利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事项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四条对于职工福利费的核算问题进行了专项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同时还规定,对于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职工福利费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职工福利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提供发票吗?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十条的相关规定: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据此,职工福利费支出是否需要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根据该项支出的具体情况,以支出项目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对方(取得收入方)依法属于需要或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是否属于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以及对方是单位还是个人等等,分别按照上述规定确定是否应当取得发票。
(此题根据税务总局12366纳服平台问题整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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